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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估暂行办法

来源: 时间:2008-6-7 13:58:27

第一条(目的依据)  为贯彻落实就业服务制度化、专业化和社会化目标要求,加强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管理,推动职业中介服务行业诚信建设,进一步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,更好地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(管理范围)  本办法所称职业介绍机构包括: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。

第三条(申报条件) 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可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估;

(一)依法设立并经行政许可满两年以上(含两年);

(二)管理人员及从事职业介绍的专职工作人员通过统一的岗位培训,并获得持证上岗资格;

(三)按国家规定与其所有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,参加社会保险;

(四)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工商、税务登记机关历年审验;

(五)在劳动保障监察和工商、税务检查机关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。

第四条(评定标准)  职业介绍机构信用评估标准包括:

(一)在服务或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,有较高的诚信意识和管理水平,并具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施条件;

(二)重视服务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,业务信用、质量信用、经济及社会效益良好;

(三)依法使用及签订业务合同;

(四)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和职业介绍服务标准。

第五条(分级档次)  职业介绍机构信用评估等级分为三星级(AAA级)、二星级(AA级)、一星级(A级)三个档次。原则上三星级职业介绍机构占进入星级职业介绍机构的20%;二星级职业介绍机构占进入星级职业介绍机构的30%;一星级职业介绍机构占进入星级职业介绍机构的50%。

第六条(三星级标准)  三星级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,内部建设和管理水平优良,服务意识领先,应对服务对象要求与愿望的能力强,不确定因素对其服务经营和发展的影响小,发展前景广阔。

第七条(二星级标准)  二星级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优良的信用记录,内部建设和管理规范,能够满足服务对象要求与愿望,不确定因素对其服务经营和发展的影响较小,发展前景较为广阔。

第八条(一星级标准)  一星级职业介绍机构为基本具备信用等级评估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。

第九条(评估依据和周期)  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估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,并实行升降级的动态管理。

第十条(评估程序)  劳动保障部制定并发布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估标准,中国就业促进会受其委托负责信用等级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。评估程序采取职业介绍机构自主申报,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审核、公示、推荐,中国就业促进会组织专家评审,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复审同意后,中国就业促进会为其颁发相应信用等级牌匾和证书。

第十一条(评估原则)  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。

第十二条(违规处理)  对于信用等级评估中的弄虚作假行为,将公告社会,取消其信用等级资格,收回牌匾、证书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
第十三条(实施日期) 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本办法由中国就业促进会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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